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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违纪实例的处理看“党纪严于国法”

作者: 查看次数:   来源: 日期:2015-11-18

“严”出约束力 “严”出高标准

——通过违纪实例的处理看“党纪严于国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这是我们党第一次以《决定》形式明确党规党纪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体现了以更高的标准要求党员、以更严的措施管理干部、以铁的纪律约束干部。从而表明了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坚强决心。

  然而,如何理解贯彻和落实“党纪严于国法”的要求,一些基层纪委存在着模糊认识。对此,各级纪委要在澄清模糊认识的基础上,在工作实践中将“党纪严于国法”的要求落实在对党员干部的实际约束力上,努力维护纪律威严。

  有悖“党纪严于国法”的三种模糊认识

  免予刑事处罚,党纪是否还要处分?

  某区某街道的“两新组织”党支部书记犯寻衅滋事罪,因系自首,被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但在党纪处分中,街道及其本人在是否进行党纪处分问题上存在不同意见:法院都不追究了,党纪要不要处分?如果要按党纪处分,是否应以党纪轻处分处理?

  出现这种模糊认识的原因就在于:把党纪与国法混为一谈。

  一方面,一些党员干部对党的先锋队性质和先进性要求认识不足,将个人等同于普通群众,对党规党纪毫无戒惧;另一方面,一些党组织错误地把党纪与国法并列看待,认为对党员、干部和老百姓用法律这同一标准要求理所应当,结果造成以国法代替党纪,将党纪的底线退至法律的红线。

  该区纪委多次与当事人所在街道沟通联系,鲜明指出:宪法规定了党的执政地位,党员便成为有着特殊政治职责的公民,与之相适应,对这一政治群体就有更高要求。党员干部不能混同于普通群众,不能仅仅以红线来要求自己,不仅要守国法,还要守党纪。该党员虽被免予刑罚,但其身为党支部书记,非但没有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反而伙同多人寻衅滋事,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

  最终,该区纪委纠正了街道的错误认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该党支部书记开除党籍处分。

  认定不予起诉,党纪、政纪是否还要处分?

  某区某局某科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某公司好处,金额数千元。检察院因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且系初犯,不予起诉。

  不予起诉的案件当事人是否要进行党纪、政纪处理?围绕这一案件,该区纪委多次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该科员所在单位商讨,最终明确:该科员虽被检察院认定不予起诉,但作为一名国家公务员,执法犯法,这是与国家公务员的要求不相适应的。因其不是党员,不追究党纪责任,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最终,该科员被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不追究刑事责任,党纪还要追究吗?

  某区某街道一社区党总支书记在自己有配偶,也明知他人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通奸。

  案发后,有人认为,通奸虽受到社会舆论广泛关注,但《刑法》中并没有相应条款追究责任,党纪还要追究吗?区纪委明确表态:如果是普通群众与他人通奸,除受到社会舆论谴责外,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党员干部与他人通奸,虽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不违法但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还是要受到党纪的制裁。

  最终,当事人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党纪严于国法”体现出约束力更强

  落实“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要求,不把党纪混同于国法,不仅体现在党中央的鲜明态度中,更体现在党纪对于党员干部的实际约束力上,在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生活纪律及作风建设等方面,党纪对党员干部有着比国法更为严格的要求。

  “以前可以做的,现在不一定可以”

  某区某集团副总因公出国(境)进行交流考察,出访中前往未经批准进行公务活动的其他城市参观。

  在纪律审查中,该同志非常委屈,认为:因公出访中绕道到同一个国家的其他城市,以前一些单位也不是没有类似情况;况且自己也没有刻意隐瞒,回来后也如实向组织汇报了;自己也是受党教育多年了,为党做了不少工作,想不到在这种事情上还要被追究责任。

  该区纪委认为,要强化党规党纪刚性,就是要强化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的刚性条款和刚性要求,切实提升党员对党规党纪的敬畏心和戒惧心。“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就是铁律,绝不能网开一面。

  最终,该区纪委给予当事人党内警告处分。

  “界限模糊的,绝对不可以”

  某区某公司经公司党委批准,由公司党委副书记负责带领全体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赴浙江嘉兴南湖开展“七一”革命传统教育活动,在参观了南湖景区和革命历史博物馆后又在相邻景区公款旅游,当晚还在相邻景区的饭店就餐,公款消费数千元。

  案发后,该同志向组织陈述了事实,承认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认识不到位,在组织革命传统教育时到相邻景区游览违反规定,作为公司领导和活动的组织策划者,对发生的行为负有责任,愿意接受组织的批评教育,但对要受到党纪处分表示有不同意见。

  该区纪委认为,党规党纪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各级党委和纪委要履行好严肃党规党纪的政治责任,不能以为是企业就可以在执行中变形走样。该区纪委多次与当事人谈心,指出:虽然是开展革命传统教育,但如此“打擦边球”,变相游览的做法不可取,尤其是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更应该对自己有严格的要求,不能等同于普通群众。

  最终,该区纪委对该公司党委副书记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该同志接受了党纪的处理,感叹党纪严于国法,表示要深刻吸取教训,讲规矩守纪律。

  “‘公私不分’,再小的事也绝不可以”

  某区某基层单位负责人多次借用他人单位的公车用于接送妻子上下班等私人用途,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事后,该同志向组织检讨,原以为借用他人单位车辆是个人私事,但归根到底是自己“公私”不分,在小节上对自己放松了要求。

  该区纪委告诫他勿“因小失大”,作为党员干部,在八小时之外,尤其是细节问题上同样需要约束好自己的言行。最终,该区纪委按照党纪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党内警告处分。(上海市黄浦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 朱甫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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