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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家庭婚丧嫁娶事宜的规定

作者: 查看次数:   来源: 日期:2022-12-23

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家庭婚丧嫁娶事宜的规定

(校党发〔2022〕134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教育引导领导干部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持之以恒纠正“四风”,规范管理领导干部家庭婚丧嫁娶行为,树立崇尚节俭、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陕西省委办公厅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家庭婚丧嫁娶行为的通知》等有关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副处级及以上干部或以上退出现职而未退休的人员;“婚丧嫁娶事宜”是指上述人员办理本人以及直系亲属的婚丧嫁娶事宜。

第三条 领导干部家庭婚丧嫁娶事宜实行报备制度。

(一)副处级领导干部家庭婚嫁事宜,需提前 7 个工作日向所在党组织书面报告(附件 1),主要负责人要明确提出有关要求并审签后,向党委组织部和纪委办公室报备;家庭丧葬事宜的,需在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口头或电话报告。家庭婚嫁或丧葬事宜办理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单位党组织书面报告实际操办情况(附件 2),并向党委组织部和纪委办公室报备。

(二)正处级领导干部家庭婚嫁事宜,需提前 7 个工作日向分管或联系校领导书面报告(附件 1),相关校领导要明确提出有关要求并审签后,向党委组织部和纪委办公室报备;家庭丧葬事宜的,需在第一时间向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口头或电话报告。家庭婚嫁或丧葬事宜办理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分管或联系校领导书面报告实际操办情况(附件 2),并向党委组织部和纪委办公室报备。

(三)校级领导干部家庭婚嫁事宜,需提前 7 个工作日向校党委书面报告(附件 1),主要负责人要明确提出有关要求并审签后,向党委组织部和纪委办公室报备;家庭丧葬事宜的,需在第一时间向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口头或电话报告。家庭婚嫁或丧葬事宜办理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党委书面报告实际操办情况(附件 2),并向党委组织部和纪委办公室报备。

第四条 领导干部家庭婚丧嫁娶事宜要从严控制规模、范围、标准等。以邀请或宴请近亲属为主,自觉提倡喜事新办、丧事简办、移风易俗,积极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宴请人数不得超过当地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 领导干部家庭婚丧嫁娶事宜要坚持文明、节俭、廉洁的原则,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准则、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一)不得邀请与举办者本人有直接领导关系的下属单位人员或工作职责涉及的管理服务对象参加。

(二)不得利用家庭婚丧嫁娶事宜借机敛财,不得收受本单位或个人行使职权有关单位、近亲属以外其他人员的礼金礼品,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

(三)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规使用公车、公物、公款等公共资源,不得在有业务往来单位的宾馆、饭店、招待所、食堂等地办理,不得影响、干扰和妨碍师生员工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等秩序。

(四)不得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不得分批次、多地点或采取其他“化整为零”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第六条 领导干部对办理家庭婚丧嫁娶事宜中未能谢绝的、不应收受的财物,事后应主动退还或按规定上交组织处理。

第七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领导干部家庭婚丧嫁娶事宜的政策宣传、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将领导干部家庭婚丧嫁娶事宜情况要纳入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述责述廉的内容,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加强对领导干部家庭婚丧嫁娶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对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的,对违规大操大办、借机敛财、以权谋私的,对在学校或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第九条 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带头讲党性守纪律,带头弘扬移风易俗、崇廉戒奢的良好风气;带头不组织并避免参加亲属以外人员的生日、升学、就业、乔迁等其他喜庆事宜;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等不正之风,不踩纪律“红线”。

第十条 学校科级干部家庭婚丧嫁娶事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具体向各基层党委(党总支)报备。学校其他科教人员和职工家庭婚丧嫁娶事宜,大力提倡移风易俗,厉行节约,坚决反对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等行为。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纪委办公室会同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附件:

1.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领导干部家庭嫁娶事宜申报表

2.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领导干部家庭婚丧嫁娶事宜报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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