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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诫勉谈话规定(试行)

作者: 查看次数:   来源: 日期:2015-04-29

为了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与监督,促进干部廉洁自律,有效地防范违纪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谈话的目的和内容

  1.信访举报或其它渠道反映的热点问题和经了解需要改进的问题。
  2. 经调查核实,认为情节轻微,但在群众中有一定影响,或班子及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工作等方面存在的不正之风或者不良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必要告诫被谈话人自律自省,防微杜渐。
  3.经教育帮助仍无改进,需进一步批评教育,促其重视、使之改正的。
  4. 其他需要实施诫勉谈话的问题。
  5. 要求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检查。
  6. 对反映失实的问题,要允许被谈话人解释和说明,已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对当事人负责,在适当的时间和场合通过适当的方式给予澄清或说明。
  7. 被谈话人表明自己的态度。

  二、谈话的对象和程序

  1. 需要进行谈话的学校任命的领导干部。
  2. 需要进行谈话的共产党员、行政监察对象。
  3. 对学校管理的处级干部的谈话,由分管校领导或校纪委、监察处决定。一般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主谈,可请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参加。
  4. 对科级干部谈话,由所属处级单位党政组织决定,一般由基层单位的党政负责人主谈。并及时向校纪委、监察处通报情况。
  5. 根据需要,校纪委、监察处也可直接对有关干部实施谈话。

  三、要求

  1. 进行诫勉谈话,要事先通知被谈话人,预约谈话的时间和地点。谈话应采取与当事人直接交谈的方式。
  2. 谈话不得少于两人,并且认真做好记录。
  3. 谈话人要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对被谈话人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举报人的有关情况。
  4. 被谈话人接到谈话通知后,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情况,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打听、追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谈话人等。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5. 谈话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请被谈话人提供有关情况和书面材料。
  6. 经谈话发现被谈话人存在严重问题,需要进一步查实并追究责任,或者被谈话人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谈话人要及时报告委派单位负责人,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研究处理。
  7. 实施诫勉谈话的部门、单位领导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安排被谈话人在一定范围内就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澄清或检查。
  8. 参与谈话的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露谈话情况。

  四、其它

  1. 本规定由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2.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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